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加知识产权和环保条款
2006-05-09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以下简称“发行说明书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其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内容增添了新的规定。
发行说明书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在说明书中披露“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等内容;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
同时,对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上市公司,发行说明书准则要求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3年相关费用或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这份用于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的文件,还对经营模式、生产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较高要求,如要求披露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资产流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及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各项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重大对外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不善或财务失控的风险、非经常性损益比重较大等因素导致发行人盈利来源不稳定的风险、发行人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存在的投资风险等。
信息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