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达”商标侵权案 美国伊士曼柯达胜诉
2006-05-19 日前,苏州中院对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与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侵犯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商标权,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伊士曼公司始创于1880年,是一个生产传统和数码影像等产品的知名跨国公司。2005年6月,伊士曼公司在城外城家居文化广场等处发现由被告公司生产并销售自动扶梯上带有“KODAK”标识,并查实被告在其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企业网站、工厂大门、公司门牌、员工名片、产品介绍、企业宣传资料上均使用了“KODAK”标识。为此,伊士曼公司诉至法院。
信息来源: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