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问题发布公告
2006-06-12 国家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分别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和北京奥组委申请2008奥运会口号、吉祥物海关保护备案的有关事宜作出相关规定。
据悉,为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总署就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问题发布2006年第31号公告,此公告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以下简称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提供总担保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以下简称仓储处置费)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最近就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吉祥物向海关总署提出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并已获海关总署核准。海关总署2006年第32号公告指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进出口侵犯上述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的,海关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