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CEPA新重点:知识产权保护
2006-07-03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CEPA)于6月27日在香港签署。双方决定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将进一步探讨具体合作内容。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为借鉴香港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推进内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在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项目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据此今后双方将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等8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
今后双方将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强如下方面的合作:通过在香港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就两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进行交流与沟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通过考察、举办研讨会、出版有关刊物及其他方式,分享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料和信息;就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据了解,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在《〈安排〉补充协议三》中,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
信息来源:中国驰名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