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企业法庭争蒙牛 蒙牛乳业向蒙牛酒业索赔一千万
2006-10-17 近日,来自内蒙古的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在北京市一中院对簿公堂,蒙牛乳业认为,蒙牛酒业“搭便车”使用“蒙牛”商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其“蒙牛”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与驰名商标权,停止恶意注册和使用“蒙牛”字号,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变更“蒙牛”字号,同时赔偿一千万元。
蒙牛乳业:蒙牛酒业搭便车
蒙牛乳业表示,蒙牛乳业享有“蒙牛”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权和著名商号及企业名称权。“蒙牛”曾先后在我国内地及台、港、澳地区进行了全类商标注册,同时在近70个国家与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2001年8月,蒙牛酒业成立时,“蒙牛”品牌已经形成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和高市场亲和度的商品品牌。因此,蒙牛酒业的做法是搭“蒙牛”便车,傍“蒙牛”品牌。其向呼和浩特市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以同样的“蒙牛”为商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的奶酒是一种恶意行为。
原告表示,2005年11月,两企业就字号问题进行了接触,但蒙牛酒业提出要8000万元的补偿费才肯变更企业字号。所以蒙牛乳业才决定起诉。
蒙牛酒业:注册商标我在先
蒙牛酒业当庭表示,该企业于1999年8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蒙牛MENGNIU”商标,当时蒙牛乳业刚刚成立,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更谈不上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因此蒙牛酒业使用“蒙牛”品牌不可能侵犯蒙牛乳业任何在先权利,更谈不上“傍名牌”或者“搭便车”。出现两个“蒙牛”完全是一种巧合。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