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水井坊酒瓶专利 一酒业公司被判赔偿两百余万
2006-11-06 近日,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告成都水井坊公司与被告成都水井窖酒业公司酒瓶装饰及制作工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审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方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其支出的合理费用5.25万余元。
2005年1月12日,成都全兴酒厂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带装饰的酒瓶及制作工艺”发明专利权。当月15日,全兴酒厂与该案原告签订协议,许可原告独占实施该专利,期限至2021年2月,前三年的独占实施许可费为每年260万元,从2008年1月16日起每年的独占实施许可费不低于300万元。
但在成都举办的2005年春季全国糖酒会上,原告发现被告携侵权产品参会,并且在全国范围内以直销、总经销和互联网宣传等方式,大量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水井香”、“香水井”酒,原告认为对其享有独占实施权的专利产品“水井坊”酒的生产、销售产生了极大影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之后,在专利权人全兴酒厂的请求下,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依法封存了被告的涉嫌专利侵权产品,并在当年6月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案被告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产品,侵权酒瓶不得以任何方式流入市场,并销毁被封存的侵权酒瓶。可该案被告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均被一、二审法院驳回,且被告迄今为止一直未停止侵权行为。迫于无奈,原告才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200万元及支付的合理费用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水井香”、“香水井”酒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该案专利权的类别是发明专利、原告享有的权利是独占使用权、范围为全国、前三年的专利使用费为每年260万元、被告侵权产品种类多、侵权范围广等因素,法院认为原告主张200万元的损失赔偿合法合理,予以支持。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还可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经查实,原告支付的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为5.25万余元,法院也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