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商标案一审判决 “海润珍珠”未侵权

2007-01-17

海南省“海润”商标侵权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海润珍珠”系海南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对自己企业字号的规范使用,相关公众不会因为其生产的化妆品有“海润珍珠”字样就与海南海之润公司生产的“海润”化妆品商品相混淆,因此不构成对该公司“海润”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海之润:“海润珍珠”侵权 

       据了解,原告海之润公司是成立于1999年6月的一家以化妆品生产、加工及销售为主的公司,2000年10月30日,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海润”文字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商品类别为第3类,并于2002年5月14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海之润认为,海润珍珠科技公司于2002年3月成立,其经营也是以化妆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为主,自2002年以来,该公司在化妆品商品、销售柜台、商业招牌、宣传品和公司网站上突出使用与该公司“海润”商标近似的“海润珍珠”、“海润珍珠及图”商标标识,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控侵权商品由三亚海润珍宝公司、海润珍珠科学馆与海润珍珠科技公司联合出品,北京天泽海润珠宝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原告认为这四家企业的行为也构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海之润认为,海润珍珠科技公司还将“海润”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大量不规范使用,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及天泽海润珠宝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海润”字号。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

海润珍珠:只是企业字号缩写 

       据了解,被告三亚海润珠宝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该公司于1999年1月获得“海润”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4类即珍珠、宝石等;海润珍珠科学馆设立于2001年1月,该单位于2003年5月获得“波浪”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并于2004年12月获得“海之南”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2003年6月和2004年12月,该单位将上述两商标排他许可海润珍珠科技公司使用,使用期限均为10年。 

       据了解,以上三被告法定代表人均为张士忠,系关联企业。三被告认为,在商品上使用“海润珍珠”或“海润珍珠及图”的行为并非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海润珍珠”表明商品的成份,且“纯珍珠粉”类产品属于医用营养品,不属于海之润“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内的产品。同时,“海润珍珠”系三被告企业字号的缩写,其规范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亦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海润珍珠”不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海润珍珠科学馆系海润珍珠科技公司的股东及“海之南”文字商标、“波浪”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将两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商品及宣传单上的行为系经过海润珍珠科学馆的许可,上述商标与海之润公司享有的“海润”文字商标不相同,并不构成对“海润”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对上述两商标的使用能够发挥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通过上述商标能够区分海之润公司与三被告提供的化妆品商品,并不会产生混淆。 

       此外,法院认为海润珍珠科技公司使用“海润珍珠”字样的行为是为了说明销售、宣传的化妆品商品成份与珍珠有关,不是为了表明商品的来源。而“海润珍珠”也系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对自己企业字号的规范使用。人们不会因为海之润公司公证购买的商品、宣传单及包装袋上有“海润珍珠”字样就将三被告联合出品的化妆品与海之润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商品相混淆。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对海之润公司的“海润”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天泽海润珠宝公司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海之润公司享受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商标为“海润”,而不是“海润珍珠”。除去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的因素,“海润珍珠”构成海润珍珠科技公司的字号。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并没有将“海润珍珠”四个字单独或突出使用,而是结合海润珍珠科学馆授权的“海之南”文字商标和“波浪”图形商标共同使用,相关公众并不会产生对商品的来源及海润珍珠科技公司与海之润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

       而且,“海润珍珠”亦表明三被告联合出口的化妆品产品成份。因此,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合作“海润珍珠”的行为亦不构成对海之润公司“海润”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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