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都市公司告上海拉夏贝尔公司商标侵权一审胜诉
2007-01-23 2007年1月22日,法国都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上海拉夏贝尔服饰有限公司及上海东宝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拉夏贝尔公司及东宝百货公司立即停止对“LA CITY”注册商标的侵权,共同赔偿都市公司合理开支费用1200元;东宝百货公司赔偿都市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都市公司系一家成立于1959年的法国知名服装企业,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LA CITY”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核准注册的国际注册商标。2000年2月,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核准注册了该商标,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在内的五类商品。
2006年6月,法国都市公司经调查发现,上海东宝百货公司等9家公司所经营的商场内正在大量销售“LA CITY”品牌服装,根据这些商品的吊牌显示,拉夏贝尔公司为其生产商。此外,在拉夏贝尔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中,也频繁出现“LA CITY”字样。
都市公司认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拉夏贝尔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以“LA CITY”为商标的同类商品,东宝百货公司销售了上述商品,已严重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与品牌形象。而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拉夏贝尔公司擅自使用带有“LA CITY”字样的店招、柜台,并在各种宣传广告中使用带有“LA CITY”字样的大幅广告图片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将拉夏贝尔公司和东宝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拉夏贝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LA CI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立即拆除带有“LA CITY”字样的店招、柜台,停止在一切宣传途径使用“LA CITY”的标志和文字;东宝百货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LA CI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两被告在《新民晚报》、《解放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承担取证合理费用1200元。对其他8家销售“LA CITY”品牌服装的商场,另案起诉。
拉夏贝尔公司则辩称其使用的“LA CITY”标记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另一个商标的简称,对原告享有“LA CITY”商标专用权不知情,且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东宝百货公司也辩称:被告的销售行为有合法来源,并对商品的来源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都市公司不仅提供了国际商标注册证,同时又提交了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因此,认定其在第25类商品上享有“LA CIT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拉夏贝尔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与都市公司主张权利的第25类商品为同类商品,使用的商标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因此认定其构成对都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在拉夏贝尔公司未提交相应商标注册证明的情况下,东宝百货公司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认定其除了应当停止侵权,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为,都市公司的其它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