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专利侵权案”所涉专利无效

2007-02-13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第94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被请求人郑红专“一种轧辊小挠度、高钢度轧机”(ZL89101393.8)专利权进行审查后决定,宣告该项专利全部无效。

  “决定书”指出,1939年获得授权的美国专利US2181173,其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该项专利内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及部分冶金轧钢界专家称,该项专利的设计方案,早在20世纪中期的美国、奥地利等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过,由于存在种种技术缺陷,很快被轧机工程技术界淘汰。1989年初,郑红专将该技术方案在国内申请专利,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初期检索条件尚未完备,此项“发明”于1991年11月获得了中国发明专利权。

  利用这项本不应授权的专利,郑红专及郑州拓普公司曾相继在天津、郑州两地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将国内多家轧机设计、制造、使用单位拖入法律纠纷。2006年7月,郑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责令被告方赔偿经济损失2980万元。此案因而被称为“国内最大专利侵权赔偿案”。但就在河南省高院对此案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依法作出了宣告该项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请求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或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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