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诉福州家乐福销售侵权产品案和解
2007-04-30 近日,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福州家乐福公司、浙江台州飞鹰鞋业公司在福州中级法院达成和解协议,福州家乐福公司保证不再销售涉嫌侵犯原告“奥特曼ULTRAMAN”注册商标及著作权的童鞋,台州飞鹰鞋业保证不再生产涉嫌侵权的童鞋。
据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方代表笈田雅人介绍,早在1965年,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就开始科幻电视系列片《宇宙英雄奥特曼》的制作,在剧中设计了一系列形态威猛的“奥特曼”形象,并在其后“奥特曼”系列电视片中对“奥特曼”形象不断更新设计,但该形象的主要特征一直保持不变。1993年,“奥特曼”系列电视片进入中国市场并为公众熟悉。1994年,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奥特曼”及其图形商标用于玩具类商品上;1997年,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陆续在16类商品上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奥特曼ULTRAMAN”及图形商标获批准。
笈田雅人说,台州飞鹰鞋业公司在未经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授权的情形下,将“ULTRAMAN”和“奥特曼”商标图案、“奥特曼”系列影像作品中的“奥特曼”形象作为商品装潢在其生产的童鞋上大量使用,福州家乐福公司将上述侵权物品上架销售,侵害了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
2007年3月2日,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向福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台州飞鹰鞋业公司及福州家乐福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和解协议,台州飞鹰鞋业公司、福州家乐福公司补偿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人民币6万元,台州飞鹰鞋业公司登报赔礼道歉,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