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两审一波三折 “蓝色风暴”政诉案工商胜诉

2007-07-31
  25日,莱阳工商局接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某商行状告工商局行政处罚不合法一案,工商胜诉。至此,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案,以工商胜诉一锤定声。

  2006年3月,莱阳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市区某超市销售的由济南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可乐上标有“蓝色风暴”字样,涉嫌侵犯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在某超市和某商场现场封存了部分该品牌可乐饮料,提取掌握了有关证据,并对可乐经销商莱阳市某商行实施立案调查。经查,该商行于2005年7月自济南某可乐有限公司购入标有“蓝色风暴”字样的可乐等饮料对外销售,货值6万多元。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工商部门依法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商行停止侵权和非法经营行为,并处罚金10万元。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商行负责人杨某对处罚不服,于2006年5月9日向烟台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烟台市工商局经过反复核查,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

  2006年8月23日,杨某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部门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有商标侵权事实认定不清;认定商标侵权证据不足;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规避级别管辖规定。2006年9月14日,莱阳市法院第一次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后因原告主动请求,庭审后中止了诉讼。

  今年6月25日,此案恢复审理,并于7月25日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经销的可乐等饮料包装上标有“蓝色风暴”字样,构成对“蓝色风暴”商标所有人的侵权行为,且经司法审判已有结果。因此,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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