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公司质疑我海水脱硫专利技术无效被北京高院驳回

2007-08-10
  8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富士会社),上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有关诉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1999年9月25日授权的、名称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是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12月13日,上诉人富士会社以本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等为由,向中国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6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4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富士会社不服8408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8408号决定。

  富士会社不服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又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作出了上诉的判决。

  有关专家指出,“海水脱硫法”工艺技术,是我国政府在“九五”期间支持和组织,经过一批电力、环境科研和设计院所,一批电力、环境科技和专利工作者的长期努力,产生的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富,与我国的环保大局休戚与共。保护中国的知识产权,与尊重外国的知识产权,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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