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认定“好太”驰名商标 纷争尘埃落定

2007-09-21
  21个月的漫长博弈之后,备受各界瞩目的广东和浙江宁波两地“好太太”商标字号纠纷尘埃落定。

  8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就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好太太)诉宁波江东好太太家居展示中心业主俞飞芬(以下简称宁波好太太)商标侵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广东好太太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已具备驰名事实,宁波好太太对于广东好太太的侵犯事实成立,判决宁波好太太立即停止侵犯广东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门面招牌、宣传资料、网站网页及广告上使用“好太太”字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声明,对其侵权行为向广东好太太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广东好太太经济损失10万元。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商标和字号的权利冲突频发,已经成为时下知识产权业界一大顽疾。因此,“好太太”这一案例的出炉无疑具有显著的标本意义。

  2005年12月,晾衣架产品“好太太”注册商标权利人广东好太太以宁波好太太不规范使用其全称,在门面和广告宣传中故意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宁波好太太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

  广东好太太诉称,其拥有专用权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客观驰名事实,宁波好太太将“好太太”字样突出使用于商事行为中,具有明显搭便车意图,涉嫌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证实其“‘好太太’注册商标已客观驰名”事实,广东好太太列举出了多项证据:自1999年在其晾衣架产品上使用“好太太”商标,并于2002年11月受让取得“好太太”注册商标以来,其生产的好太太晾衣架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并设立了3132个销售网点,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同行业第一位。为了打击侵权,广东好太太积极通过行政和司法保护等方式进行维权行动,2000年至2004年,在哈尔滨、大庆市、黄山、温州等地市,查处侵犯“好太太”商标案件10多起。2005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好太太”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外,广东好太太还向法庭展示了其发展过程中获得的多项荣誉与宣传成果,以证明其品牌的美誉度与知名度。

  对于广东好太太的指控,宁波好太太业主俞飞芬则认为,“好太太”系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且其在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其拥有专用权的“Goodwife”注册商标,而且双方的主营业务并不一致,一家生产家具,一家生产晾衣架,因此并未对广东好太太利益构成伤害,故并未侵犯广东好太太的注册商标权。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广东好太太提供的1999年至2004年的系列证据证明,其“好太太”注册商标在2004年已经具备驰名标准,应予驰名认定。被告宁波好太太将“好太太”字样以不同颜色、不同字体、放大字型等方式突出使用在其营业场所店招、产品宣传营销资料、广告以及企业网站中,并虚构“好太太(台湾)宁波厨具有限公司”、“宁波好太太厨具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在其宣传资料、网站中进行宣传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对原告广东好太太“好太太”驰名商标的侵害。

  宁波中院遂于今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宁波好太太业主俞飞芬立即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样,并登报致歉、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对该判决存在异议的被告宁波好太太业主俞飞芬随即提起上诉。

  今年6月13日,浙江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俞飞芬诉称,广东好太太提供的证明其知名度的部分荣誉存在水分;宁波好太太字号于2001年4月即获准注册,因此,判断其是否对广东好太太构成商标侵权,亦应以2001年4月而不是2004年6月为认定原告“好太太”商标是否驰名的临界时间;原被告产品具有较强的区分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且其从未将“好太太”字样使用在产品上;原审判令其停止使用“好太太”字号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广东好太太辩称,尽管其公司成立时间不长,但“好太太”牌晾衣架产品已在市场中销售很长时间,相关荣誉都是给予“好太太”品牌的,因此相关证据并无水分;宁波好太太成立于2004年6月9日的事实证据确凿,而此时,其“好太太”注册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基于其“好太太”品牌的知名度,原被告产品固然存在区别性,但宁波好太太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于商事活动,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判禁止宁波好太太使用“好太太”字号适用法律正确。

  由此,“好太太”注册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及宁波好太太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成为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一审之中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好太太”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事实的认定。

  关于“好太太”注册商标的驰名时间问题,根据相关法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属人身权的范畴,其随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而存在,注销而消失。因此虽然该案案外人周仁康于2001年4月即注册了“好太太”字号,但该个体工商户已于2004年被注销,该案上诉人俞飞芬于2004年6月9日重新注册“好太太”字号的日期,应为该案判断“好太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的临界时间。

  上诉人俞飞芬在其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种种商事行为中,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的事实清楚,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使用。由于广东好太太的“好太太”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且原被告主营产品均属家居范畴,在消费群体上有一定重合,因此,上诉人俞飞芬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原判认定俞飞芬使用好太太字号的行为构成对“好太太”驰名商标的侵犯,并无不当,原审判令俞飞芬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8月31日,浙江高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了判决。

  至此,已持续近两年时间并一度引起业界热议的广东和浙江宁波两地“好太太”商标字号权纠纷宣告终局。

  有关专家指出,商标和字号的冲突,以及傍名牌、搭便车等现象,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热点问题,我国正在完善和制定出台解决此种冲突的法律法规,而更多的企业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取得的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加大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已经成为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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