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牌花旗参打假案一审宣判 侵权生产商判赔15万
2007-10-23 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对美国“鹰”牌花旗参打假案作出一审判决:广东正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销售商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商品。
今年4月,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发现上海华氏大药房销售的“正山庄”西洋参使用“鹰”图形,与其注册商标十分相似,于是向上海一中院起诉,要求“正山庄西洋参”生产商广东正韩药业公司和销售商上海华氏大药房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鹰”图形注册商标,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正韩公司使用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产品与原告有关,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华氏大药房提供的《商品购销协议》及正韩公司提供的“进货清单”等证据表明,华氏大药房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对侵权结果发生主观上无过错,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