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前列康”商标遭侵权 浙江康恩贝诉赔49万
2007-11-07 因认为假冒自己的注册商标,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将贵州贵定胡三帖药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告上法庭。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公司是“前列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及合法所有者,该商标在2005年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近年来,第一被告未经允许,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生产标有“胡氏前列康”商标字样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为谋取暴利,非法销售“胡氏前列康”,以每盒700元左右的售价经销上述侵权产品。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使自己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封存并销毁现存药品及包装物上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及全部产品说明书,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9万元。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