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被告侵犯商标权 上海二中院近日进入实体审理
2007-11-08 “大众搬场”状告“百度”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进入实体审理。
5月9日,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百度网站侵犯商标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场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技术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度技术公司上海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百度网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是百度网站(www.baidu.com)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和经营人,被告百度技术公司和百度技术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本案无关,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虽然百度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在北京海淀区,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百度技术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被告百度技术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百度技术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嘉定区,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涉嫌侵权的“竞价排名”栏目投放广告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11号,亦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遂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诉状及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在百度网站上注明“百度上海”“百度上海竞价排名”的地址为上海市威海路511号,该地址也系涉嫌侵权的“竞价排名”场所之一,也即与本案有关的侵权行为地之一。根据法律法规,上海市威海路511号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于8月2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该案件近日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