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时捷状告泰赫雅特公司侵犯商标权胜诉
2007-12-2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保时捷”、“PORSCHE”及“盾牌图形”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相关合理支出。
保时捷股份公司诉称,泰赫雅特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公司建筑物名称、销售中心名称、员工服装、产品宣传册及网站、公司运营车辆上及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保时捷股份公司的商标。保时捷股份公司认为,泰赫雅特公司的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泰赫雅特公司是保时捷股份公司授权的经销商,或是与保时捷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侵犯了保时捷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侵犯了原告对“保时捷”驰名商标享有的相关权利。
泰赫雅特公司辩称,其出于善意对改装业务进行介绍、描述和说明时,使用了“保时捷”、“PORSCHE”文字及“盾牌图形”,而非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其涉案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等。
法院指出,“保时捷”文字商标自1995年核准注册后,已在中国广泛使用,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且国家商标局曾在2006年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认为,泰赫雅特公司在其宣传册、泰赫雅特中心展厅内、展厅外停放的运营车辆、相关网站等处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其与保时捷股份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产生混淆,构成对保时捷股份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