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微虫草粉”专利权纠纷和解
2008-01-03 近日,“一种超微虫草粉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汪景山一纸“诉状”,将云南英茂集团下属云南英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茂生物”)告到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要求行政调解此事,否则将诉诸法律。
汪景山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上称:他于1995年申请了“一种超微虫草粉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于1996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6113170.5。该专利一种超微虫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将天然或各种人工虫草,用超微粉碎机进行细胞破壁后加工成粉体。实现该制备方法的基本工艺步骤为:“以经干燥后的天然或各种人工虫草为主要原料,经气流粉碎机超微粉碎,使细胞破壁率达到或接近100%”。
汪景山称,近一段时间他发现昆明及省外市场上大量销售有由英茂生物出品的“英茂虫草煲汤粉”、“英茂虫草胶囊”等产品,采用了与他的专利技术相同或近似的技术进行加工生产、销售,且市场受欢迎程度较高。
另外,该相关产品还在产品广告宣传和《产品手册》、说明书中使用和标注“超微粉碎”、“超微细粉工艺”等文字及提法,属不当受益,明显构成侵权。汪景山要求英茂生物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英茂虫草煲汤粉、英茂虫草胶囊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云南英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获悉此事后,对此事十分重视,专门针对汪景山的行政处理请求作出了答辩。
英茂生物在答辩书中称:英茂生物产品中虫草成分的基本生产工艺流程为:将虫草菌丝体干燥后,采用普通粉碎机(通海县农机修造厂生产的FFC-405型)进行机械粉碎,过100目筛,得到粒径在125微米至180微米之间的细粉。
与专利权人的制备方法相比较,首先,两者所采用的生产设备不相同。专利权人制备方法中所采用的核心技术设备为“气流粉碎机”,而英茂生物所选用的是普通粉碎机。两者的设备在设计结构及工作原理上有本质的区别。其次,两者的工艺流程不相同。专利权人的工艺流程包括:干燥、气流粉碎机粉碎;英茂生物的工艺流程为:干燥、普通粉碎机机械粉碎、过100目筛。两者的工艺流程在关键环节上具有显著的区别。
英茂生物指出,该公司生产的虫草产品其制造方法,不存在任何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汪景山的主张缺乏基本事实根据,依法应驳回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处理请求。
另外,针对专利权人提出的英茂生物在产品广告宣传和《产品手册》、说明书中使用和标注“超微粉碎”、“超微细粉工艺”等文字及提法,经公司及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核实:在此过程中英茂生物的市场销售人员在没有全面了解生产工艺的情况下,确实在《产品手册》中错误使用了“超微细粉工艺”的有关提法。英茂生物在得知情况后,已采取了必要措施,停止使用了大部分错误的《产品手册》,以尽可能避免由此引发的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对于由此而产生误解的专利权人,英茂生物诚挚地表示歉意,并由衷地恳请专利权人予以谅解。
目前,该案经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相关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英茂生物在生产制备及工艺方面没有涉及侵权行为,但在《产品手册》宣传中确实存在提法不当行为。经积极协调解决,并经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该案现已得到解决:英茂生物同意不再使用涉及“超微细粉工艺”等方面技术的文字宣传;补偿专利权人2000元;英茂生物及云南英茂集团如要对“超微粉碎”、“超微细粉工艺”等技术进行开发应用,将优先考虑同专利权人进行合作。
汪景山本人也主动撤回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