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中国戴尔侵权 美国DELL终审被驳
2008-01-04 近年内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之一—(美国)戴尔有限公司(DELLINC.)状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侵权一案终审宣判,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戴尔公司上诉,称戴尔学校依法享有其名称权,有权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校名以及校名中的“戴尔”字号。
“戴尔国际英语学校”是继新东方之后成长最快、学员最多、培训范围最大的英语学校。这场官司历时近两年,原告方为美国戴尔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抢先注册了DELL教育类商标后,对戴尔学校提起诉讼,称其使用的“DELL”及“戴尔”字样有侵权行为。
北京市高院认为,戴尔公司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DELL电脑类商标和DELL风格体电脑类商标时,戴尔公司的中文译名分别为“笛尔电脑公司”和“德尔电脑公司”,且其大部分广告宣传中未对“戴尔”字样进行商标标识性宣传,因此关于“戴尔”注册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戴尔学校使用“戴尔”字样是对于该校拥有的经过主管行政机关核准的校名中“字号”的使用,换句话说,戴尔学校依法享有其名称权,有权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该校名以及校名中的“戴尔”字号。且戴尔学校与戴尔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通过戴尔公司、戴尔学校各自的长期经营,相关消费者不会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起误认。戴尔学校在培训场所、网站、公共媒体、教材、听课证等有关教育培训服务范围内使用“戴尔”字样,系对其校名中字号的正常使用,均不侵犯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