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华”商标纠纷升级 广东高院二审开庭

2008-01-11
  “荣华”商标纠纷再次升级!因销售侵权“荣华月饼”,好又多及下属一分公司遭到香港荣华公司起诉。2007年9月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好又多侵权。据悉,好又多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并展开法庭调查。

  一审好又多被判侵权

  据荣华月饼公司介绍,香港荣华月饼于1950年在香港开始生产。上世纪80年代初,荣华月饼进入大陆市场,但并未注册商标,1991年,当他们去申请注册商标时,发现山东的一家企业已于1990年抢注了“荣华”商标。

  1997年,佛山顺德的苏国荣在购买了“荣华”商标后,开始大量生产“荣华月饼”。2006年中秋节时,国内多次出现发霉“荣华月饼”事件,但事实上这些月饼都不是香港荣华公司的产品,此事让荣华月饼声誉大受损失。

  为此,香港荣华公司把生产“荣华月饼”的中山今明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今明公司月饼的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及苏某告上法庭。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6日判定,商标的保护并不绝对以注册作为必要条件,“荣华”虽未注册商标,但却是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去年9月6日,法院最后判定,今明公司赔偿香港荣华损失10万元,今明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好又多:两种月饼有差异

  案件判决之后,广州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以及第三人苏国荣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对此案开庭审理。

  好又多公司在上诉状中称,荣华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月饼在内地销售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自己采购的“荣华月饼”是由中山某公司生产的,且该产品与香港荣华公司产品商标及包装有明显差异,所以其并无侵权。

  对此,香港荣华公司表示,荣华月饼在国内销售,并形成很高的知名度,这一事实不容质疑。而苏国荣从山东购买被抢注的“荣华”商标后,开始大量生产“荣华月饼”,产品的包装和商标与香港的产品极其相似,构成恶意行为。因此,应维持一审判决。

  广东省高院主审法官表示,将对此案展开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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