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黎华夏“傍名牌” 终审败诉
2008-01-14 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作出,一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公司)侵犯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于落下了帷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契约不能对抗侵权,侵权责任不能通过契约的方式来规避。昌黎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其与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之间系契约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的具体责任分担应另行解决。
2007年7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昌黎公司在其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了与中粮公司第70855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第7085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昌黎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长城图形与中粮公司第1474477号、第3244778号、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均构成近似,昌黎公司应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昌黎公司在其葡萄酒产品上同时使用中粮和长城字样,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与中粮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明显利用了中粮公司在葡萄酒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昌黎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葡萄酒产品上使用长城图形与中粮和长城字样的行为,并赔偿中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昌黎公司不服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昌黎公司认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一请求的原则,两个不同的诉讼不应该混在同一个案件中审理;该公司在产品上使用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已征得许可,系正当使用。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查明,中粮公司合法拥有第70855号长城牌Greatwall及图、第1474477号Greatwall及图和第3244778号、第3244779号长城图形注册商标。中粮公司长期以来以中粮为其简称,1998年还将中粮注册为商标,注册号为1191997,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等。200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7085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2005年12月30日,商标局认定中粮为驰名商标。
昌黎公司生产的“赤霞珠干红1996”产品照片及实物显示,酒标正面有长城图形,占据酒标的大部分空间,其下标注“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联合出口”。昌黎公司与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曾于2005年5月20日签有《联合经营“华夏五千年”干红葡萄酒协议书》,该合作协议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终止。
北京市高院认为,昌黎公司虽与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签有合作协议,获准在其产品上使用该企业名称,但昌黎公司的上述行为极易误导相关公众,误认为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与中粮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明显利用了中粮公司在葡萄酒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一审法院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个诉讼合案审理并无不当。为此,北京市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