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熊选国15日在京透露,本世纪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20余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权利冲突、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内容。
熊选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层国际研讨会”上发言时说,仅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制定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三个司法解释。2008年初,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熊选国说,《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解决了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主要解决了侵权行为认定、鉴定、临时措施适用及责任承担等问题。
熊选国说,2007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与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标准;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含义,统一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适用;进一步规范了缓刑适用,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明确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落实法律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第六,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熊选国说,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案例指导等形式,明确了许多具体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