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己拥有的“闪亮”商标和同品牌眼洁滴眼露、眼部护理液系列产品被侵权,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将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及经销商汪光义告上法庭。今天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认定“闪亮”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审判决。
江西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是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子公司,其主打产品为“闪亮”眼洁滴眼露及眼部护理液系列产品。“闪亮”文字作为商标由原告关联公司最先申请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由原告最先使用在眼洁滴眼液卫生消毒用品上。其“闪亮”美术字体的创意是经过形象化设计处理的特殊字体。笔画变形而成的“闪电”及“星光”图形,让人有一种眼前一亮的强烈视觉感受,传达了“缓解眼睛疲劳”的功效。
被告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关联公司已获得注册的“闪亮”商标文字,在其牙膏系列产品上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且使用了与其相近似的“闪亮”两个美术字体,其主观恶意明显。被告依时美公司在产品的包装盒的六个面均用“闪亮”两个字作为商标进行突出使用,并且该商标的字体与原告注册的“闪亮”商标字体极为相似,相关公众一见到该被控侵权产品,容易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联系起来。被告汪光义在其经营的宜丰县上海园民华联超市公开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闪亮”牙膏。
法院认定被告依时美公司擅自使用“闪亮”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依时美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仁和公司“闪亮”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场的全部侵权产品,销毁剩余库存的侵权产品,赔偿原告仁和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被告汪光义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依时美公司不服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高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