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进步法》修订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2008-06-23 享有中国科技界基本法之誉的《科技进步法》修订后将自下月起施行,从立法层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该部法律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
1993年通过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科技进步法》修订后在保留“保护知识产权”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并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提出进一步具体措施。
进一步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应用”、“明确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三个方面。
关于知识产权归属,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关于项目承担者对其享有的上述知识产权的管理义务和国家对承担者所保留的权利,新《科技进步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要求承担者依法保护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积极予以产业化,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二是鼓励承担者对上述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为避免上述知识产权为国外所垄断,规定上述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独占许可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三是对承担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知识产权,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四是无论承担者实施情况如何,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在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国家对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保留调用的权利。
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往往因为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不足而导致融资困难、这类企业通常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状况,新《科技进步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价值,推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以拓展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