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7日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
2008-12-29 12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主要从进一步明确专利内涵、完善专利保护、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将使专利法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介绍了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特点。他说,中国的专利法和专利制度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专利制度的很多重要的发展进步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从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以后,1992年和2000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第二次是在2000年,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顺应加入WTO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前两次专利法的修改更注重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对外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点是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样一个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为了切实地推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与现在正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
陈广君在介绍专利法修改的内容时说,前两次的修改更多的是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国际规则接轨,主要借鉴引进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专利工作和专利法制建设20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更全面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公众利益的平衡。在修订重点上,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两个特点:一是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条文总的来看不太多,鼓励创新和加强保护是贯穿始终的。
据了解,此次修订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