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认定:近三年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
2009-01-04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
通知要求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严格执行认定工作原则和规程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通知规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专项审计的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三部门将于明年正式启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统一格式,今年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不需要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