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输入法侵权案一审终结:退休教师败诉
2009-01-09 近日,退休教师王有卫状告谷歌输入法侵权案一审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称,原告退休教师指控谷歌侵权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在受理该案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8年10月31日、11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有卫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谷歌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合肥中院去年11月24日做出的一审判决,该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王有卫承担。如果对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谷歌公司证实已获知这一判决结果,而原告王有卫则表示,“我没有接到(败诉的)通知,谢谢你告诉我这个消息”。
王有卫1月6日晚间在接受腾讯科技连线时称,自己不会就此轻易放弃,既然告了谷歌就会把事情做到底。不过在回答是否会对合肥中院的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时,王有卫略有迟疑之后回答了三个字:“应该吧”。
退休教师向谷歌索赔百万
据安徽电大退休教师王有卫透露,他于2002年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汉字句输入法发明专利申请。这一申请于2003年10月1日公开,2007年4月4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112774.3。
从2007年10月起至2007年年底,王有卫发现谷歌未经许可,擅自为经营目的使用了自己的专利方法,并在互联网上陆续传播了依照自己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谷歌拼音输入法1.0.22.31版、1.0.23.40版、1.1.24.45版、1.1.25.47版。
王有卫认为,上述谷歌拼音输入法产品落入了自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了对自己专利权的侵犯。
据此,原告王有卫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谷歌公司: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和传播侵权产品;二、在侵权产品销售和传播地区登报和在网上发文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四、承担诉讼等相关费用。
实际上在庭审中,王有卫仅就Google谷歌拼音输入法“1.1.25.47版”对谷歌公司提出侵权指控,放弃就其他版本在本案中对被告的侵权指控。
涉案专利和汉字句数据库
合肥中院认为,涉案专利是“一种以汉字句数据库为技术平台”,利用键盘进行汉字及语音输入的操作方法发明专利,并非产品发明专利,更非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依法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因此,王有卫对其指控的侵权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王有卫认为,涉案专利的键盘输入和语音输入为两个独立的权利要求。而谷歌则认为涉案专利只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要求,谷歌拼音输入法不包含语音输入这一技术特征,因此不构成侵权。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专利为包括语音输入法在内的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同时合肥中院认为,汉字句数据库作为涉案专利必要的技术特征,王有卫有义务提供自己建立的汉字句数据库,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数据库进行对比,原告仅凭主管推测即认为被告是根据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建立了相应的汉字句数据库,是没有事实和科学根据的。
在综合考虑四大主要方面的因素之后,合肥中院最终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1.1.25.47版谷歌拼音输入法不具备涉案专利汉字句语音输入法的必要技术特征;王有卫也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数据库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