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意见》推动非诉机构参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2009-08-12 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表示,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到较强的专业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除对受理法官加强相关培训外,还将积极引导和推动非诉讼机构更多地参与纠纷解决,以提高其审理、调解能力。
《意见》进一步明确,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根据《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确认有效后,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蒋惠岭表示,为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