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新政策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2010-09-2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市场准入、年度检验、监督管理等17个方面提出了支持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切实措施。
市场准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注册资本;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对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并且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允许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的,允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企业年检:充分利用数字认证以及电子印章等先进技术,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商务成本,进一步提高年检工作效率;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团以及分支机构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开设专门年检通道;在采取网上年检、电话预约、上门服务、集中办理等人性化年检方式基础上,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和满意的服务;继续规范年检平台、年检流程及年检行为,大力完善外资分类年检工作机制,对两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未被标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于实质性审查,实行报备式年检;对有违法行为已被标注的企业重点审查,依法处理;努力扶助暂时处于经营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未开业或自行停业的企业在申报歇业后予以通过年检;对于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向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部门申报歇业并办理相应手续后,予以通过年检;开辟企业年检信息的互联网查询窗口,每年年底通过网站公示本年度未检吊销外商投资企业名录。
投资环境:为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大型企业、重点企业并购重组提供优质的准入服务;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大力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严格审查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坚决禁止外商投资禁止类项目;积极帮助外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允许已缴付首期出资并达到法定注册资本下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出资期限至最终出资期限;对无违法记录、已缴付首期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下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至法定最终出资期限或办理减资、转股、注销登记;继续提供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等多种服务措施,广开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
商标保护: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为企业运用商标战略拓展市场保驾护航;对符合北京经济发展特点的相关行业,严格按照认定标准指导企业争创北京市著名商标;继续加大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等专项执法活动,严肃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侵犯商业秘密、冒用公司名义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名字号及著名商标的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北京市工商局还将进一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指导工作。充分利用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披露等方式,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加强自律,规范经营,努力营造和谐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环境。
据北京市工商局统计,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687户,同比增长13.37%。截至2010年上半年末,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累计登记14335户,投资总额1084.59亿美元,注册资本641.84亿美元,外方注册资本522.6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3.23%、5.9%、7.44%和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