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10-10-08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专利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修改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规定了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管理部门、程序及要求、登记期限等,与原中国专利局1996年9月颁发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很大不同,总条款数由24条减少为22条,登记客体由“质押合同”变为“专利质权”,质权人可获得更多保障,行政服务更为高效便捷并不再收费。例如,《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相比原规定中的“15日”大大缩短了时限,有利于当事人尽快获得登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供质权人同意放弃、转让、许可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放弃、转让登记、许可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同时,《办法》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条款。

  据悉,自从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开展至今,全国累计实施质押贷款项目约2000个,融资金额已近250亿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办法》施行之日,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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