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三审
2010-11-15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进行三审。
草案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外国法律;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
草案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另外,草案还规定,民法通则、继承法中的有关条文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本法没有作规定,而这也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一致。有关问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2002年初次接受审议。由于民法草案涉及面广,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已经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