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2010-12-20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第二次审议。针对部分常委会成员提出的民族、边远、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在此次审议中,部分常委会成员提出,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对于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分必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应在总则中体现这一内容。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在审议的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同时,第二次审议的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国家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为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履行传承义务,第二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还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此外,草案还对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华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境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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