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公开征求修订意见
2011-05-15为进一步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解决与修改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商务部拟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进行修订,并对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业的繁荣发展,展览会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根据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规定,对于展览会上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可请求司法保护。但是由于展览会的临时性和流动性等特点,在实际操作上,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很难按照知识产权法及有关法规的办案程序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而近几年,各种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损害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象,破坏了展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因此,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商务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实施5年来,对促进我国会展经济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修订以及近年来各种展会涌现出来的新问题,原有的《办法》与快速发展的会展经济渐渐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国家商务部拟对《办法》进行修订。
拟修订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分7章35条,分别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展会期间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了规定,明确了展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展会主办方、参展方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分别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展会期间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