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签署协作备忘录

2012-06-18

6月15日,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京签署《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作备忘录》。此举旨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海关和工商部门的执法合作,加大信息资源共享,优化市场环境,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有关领导以及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出席了签字仪式。

  根据备忘录,海关总署与工商总局将重点在以下方面加强合作:

  一是加强流通领域监管。在流通领域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打击走私贩私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商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切断私货销售渠道,形成一线查缉、封堵与市场清查、治理相结合的反走私工作局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和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的服务作用,研究建立进口商品质量安全警示制度和有关信息互通机制。

  三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管。工商部门指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工商机关,做好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海关及时向外国企业出具完税等相关证明,方便外国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是加强进出口企业规范管理。双方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管理,指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海关通报有关工商部门正在查处的涉嫌走私的进出口企业,暂缓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五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加强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合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合作。相互提供知识产权执法数据和案件线索,提供知识产权执法协助,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出口企业注册商标的保护。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宣传活动等,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六是加强网络商品与服务跨境交易监管。加强在网络商品与服务跨境交易方面监管的研究,定期交流有关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促进跨境网络交易发展与规范的政策措施,对从事网络海外代购、出口贸易的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提出管理意见,保护国家利益和境内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是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贸易公约(CITES)部门间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框架下,双方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履行濒危物种保护职能。

  八是加强原产地管理。双方加强原产地管理的协作配合,联合查处国内流通领域进口商品伪瞒报原产地、虚假原产地宣传等违法行为。

  九是加强电子口岸和金信工程建设。双方共同推进电子口岸和金信工程建设,加快电子口岸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和经济户籍库建设。双方继续配合做好电子口岸入网企业资质联合审核工作。

  十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双方加强监管执法信息的交流、共享,及时互通政策、规范、标准等颁布、修订情况,依托电子口岸和金信工程,建立便捷高效的信息查询、交换平台,逐步实现对涉及进出口商品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实时交换,逐步实现进出口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行政处罚和企业监管信息的及时交换、共享,实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系统与工商部门商标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实现涉嫌违反原产地管理的违法企业信息及时交换、共享,发挥信息服务决策、服务监管的综合作用。

  备忘录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现有工作机制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了合作领域,丰富了合作内容,创新了合作方式。合作双方将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以合作备忘录为框架,共同努力,紧密合作,改进监管和服务,维护进出口秩序,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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