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改革,不仅给美国专利制度带来深刻的变化,也将对中国企业、高校、个体发明人等产生影响。此次改法,主要包含程序、诉讼、行政管理3个方面,涉及实体专利法、授权后程序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财政和机构改革、对微实体的扶持措施、专利诉讼及管辖等具体内容。为此,记者从中梳理出对中国申请人影响比较大的内容,并请相关专家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中国申请人进入美国市场提供实务资讯。
美国新发明法案的颁布,不仅是美国专利体系的颠覆性改革,而且在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等多个环节给美国各界带来深远影响。在新增加的规定中,有关对小微实体的扶持政策特别引人关注。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中国的个体发明人和高校教师有望享受与美国同样的国民待遇,专利费最多可减免75%。
引入“微实体”,重点扶持独立发明人
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主要涉及专利授权后的重审程序、专利申请授权程序、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财政和机构的改革等几个方面,其中,关于微实体的优惠政策特别引人关注。
根据修改之前的美国专利法,美国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不一定是一致的: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如果发明人受雇于企业,与企业签订了权力转让协议,那么企业成为专利权受让人(patentee),即专利权人。如果发明人没有将权力转让给企业,那么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都是同一个人。
USPTO局长大卫·卡波斯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修改前的美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为小实体的专利费,可享受减免50%的优惠。这里的小实体有3种:独立发明人、受让了权利的员工、少于500人的企业或非营利性单位。
修改后的美国专利法除了保留对小实体的规定外,增加了一条规定:申请人为微实体的专利费最多可减免75%。卡波斯介绍,微实体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有小实体的资格;第二,之前不得以发明人身份提交超过4个美国非临时专利申请;第三,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一年的总收入不得超过中等家庭年收入的3倍;第四,不得将专利申请转让给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一年的、总收入超过中等家庭年收入3倍的实体。
关于上述4个条件,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个人可以是小实体,但是如果个人在合同中将专利权转让给了员工多于500人的企业,或者营利性单位,那么个人就不能成为小实体。第二个条件,如果一个人离职,那么在原来雇主单位申请的专利是不计算在内的。第三个条件,美国中等家庭年收入大约为5万美元,因此企业很难满足这个条件。第四个条件,企业员工须按照规定将权利转让给企业,但很少有企业能满足这个条件。即使没有就某个具体的专利申请签署转让协议,只要在入职合同里有相关规定,员工就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把权利转让给企业。
对此,美国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松认为,这里的微实体更多指的是独立发明人,而非企业。因为很少有企业能全部满足这4个条件。他告诉记者,最近USPTO正在就有关微实体的规定中关于“申请人”的表述征求意见。因为修改后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发明人离职、找不到发明人,企业可以申请成为申请人。而根据美国国会对专利法修改的多次讨论内容可见,增加对微实体的规定,主要是要鼓励独立发明人,而非企业。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中提到的微实体,实际上是指发明人,而非申请人。
中国个体发明人、高校教师同样受惠
除美国之外的小微实体是否能够享受这样的优惠呢?对此,卡波斯特意向记者强调:“中国的小型实体和微型实体,在进入美国专利体系时,如符合上述要求,将同美国小微实体一样,享受同等优惠。”
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于中国小微实体,资格条件中的“中等家庭收入”又是如何计算?对此,卡波斯表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小微实体的认定,应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家庭收入水平为基准,而不是以美国的家庭收入水平为依据。”
除此之外,高校教师也将成为主要受益者。修改后的美国专利法规定,如果发明人的主要收入来自大学,或者把权利转让给了大学,都具备微实体的资格,同样享受相应的优惠。朱松提醒记者,对此,USPTO又增加了一条规定,就是申请人须具备小实体的资格。
例如,如果有发明人属于学校的职工,但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顾问,完成了与学校无关的发明创造,并将发明转让给了企业,如果他转让的企业员工多于500人,那这名员工就不具备微实体的资格,不能享受优惠条件。
如果中国的小微实体符合上述要求,可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交给USPTO。“USPTO将会对所有申请者的相关资料以及信用记录进行备案,并会有专门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如果发现材料中有作假成分,该申请者将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法律惩罚,并有可能影响未来阶段的专利申请。”卡波斯告诉记者,关于具体的优惠政策,USPTO已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详细的草案,有意向的中国企业可以登录该网站了解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