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

2012-07-12

7月6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从7月6日起至7月31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对于此前争议较大的录音制作的法定许可、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等问题给予了积极回应,并参考《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进一步明确与表演者权相关的规定。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公布后,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条款在音乐界引发强烈反应。这一条在第二稿中被删除。国家版权局在对第二稿的简要说明中称,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

  原稿第六十条允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进行延伸性管理,这让很多权利人担心“被代表”。第二稿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制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同时,保留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的规定。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赋予了视听表演者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并在表演者和制片者权利转让问题上作出了规定。参考《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十二条规定,第二稿将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权利赋予制片者,同时规定主要演员享有署名权和“二次获酬权”。此外,为明确表演者与演出单位的关系,第二稿新增了第三十五条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权利归属于表演者。

  据了解, 著作权法修订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截至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3条,增加3条,对48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27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21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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