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2013-01-11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已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3年1月31日。

  集佳律师结合修正案(草案)内容,总结了此次修正的要点:

  一、商标注册:

  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恢复审查意见书制度,规定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二、商标异议:

  限定异议主体和理由;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由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已存在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同时将据以提出异议的理由,限定为商标法规定的可能损害这一商标注册申请前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

  简化异议程序,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复审期限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延长到三十日内。

  新增禁止特定关系人抢注的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三、商标侵权:

  1、 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种类,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列入侵犯商标注册权行为的范畴。

  2、 提高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 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4、 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现象,草案参考国外相关做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5、 增加“中止”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案件查处程序。

  6、 增加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曾经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的期限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延长到三十日内。

  增加“先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明确“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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