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经授权可一审专利案件
2013-04-16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作出调整,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最高法院已对《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明确了这一调整。
自1985年开展专利审判以来,最高法院对专利案件一直实行相对集中的管辖措施,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审判初期,专利民事案件数量较少,具备审理此类案件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数量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集中管辖措施,对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培养专业法官队伍和总结审判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司法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强,最高法院从2009年起先后批准浙江省义乌市法院、江苏省昆山市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这三家基层法院,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民事案件,为优化专利案件管辖权布局积累经验。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已于4月15日起施行。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专利民事案件数量较多同时具备这类案件审理能力的基层法院而言,该司法解释为其管辖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