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禁止拿驰名商标作广告宣传

2013-06-26
为避免误导消费者,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认定实质上是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强调个案处理、被动保护。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其他弊端,建议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应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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