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4月21日公布的2013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分别为7起、2起和1起。“威极”酱油案、钱钟书书信手稿案等社会影响较大案件位列其中。
“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因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的“酱油门”事件而引发的诉讼,社会关注度较高。
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金克胜指出,在停止侵害方面,法院在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后,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相关字号并责令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从根源上消除了再次侵权的可能性。在损害赔偿方面,通过结合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据在法定赔偿额以上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使损害赔偿数额更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使权利人所受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同时,法院将权利人为消除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恢复名誉、制止侵权结果扩大而支出的合理广告费纳入赔偿范围,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系因著作人格权而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由于案件涉及到我国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先生及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女士,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
“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金克胜说。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是我国首例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
金克胜介绍说,本案使用了新的案由,为今后民事案由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了实证。更为重要的是,本案就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问题,首次适用“FRAND”原则作为裁判论述的依据,并提出计算的具体参照因素,都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和专利法的修改提供有力支撑。本案展示出法院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良好的国际形象。
“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为国内企业的创新发展和知产保护提供了借鉴。
“本案明确了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审查判断的时间基点一般以申请注册时的状态为准;但是,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金克胜说,本案还明确了商品商标与集体商标在性质、功能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如果诉争商标将确定地成为集体商标性质的商标而由某一团体、协会的成员使用,则其将因商标功能的变化,而不应作为商品商标加以注册。对于那些涉及某一地区群体利益的品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适当的商标类型加以注册,最大限度地实现区域经济发展和利益分享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