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起施行

2014-08-26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其中,《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情况,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同时,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年检改年报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年度报告时间、公示内容、公示程序、信用约束;二是规定了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与年检制度相比,年度报告内容更加简化,免除了企业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等文件的义务,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三是规定了年度报告程序。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随机抽查。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约束措施。

企业年度报告是否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兼顾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首先,考虑到部分企业信用信息可能涉及国家机密,《条例》规定了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同时拟在《条例》实施的配套文件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中予以落实。鉴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基本信息等内容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为反映企业资产基本状况,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条例》只将资产负债、损益基本信息中的“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作为应当公示的内容。另外,为保护个人隐私,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不包括个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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