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专利运用”成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热点之一

2015-06-10

加强运用体现价值

“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不仅是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多个省市进行的专利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是一直有待克服的难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近公布的2014年全国专利调查结果,截至2013年底,我国高校拥有的有效专利的实施率为14.6%,科研单位实施率为39.7%,还有大量高价值的发明专利被束之高阁,在企业和科研院所中“沉睡”。

“专利实施和运用是实现专利价值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我国实践中存在专利转化效率不高、实施和运用程度较低等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解决这些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专门设立“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从多个方面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并对现行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三条等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加强专利运用拟新增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要求“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从立法层面将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明确为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怠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三是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四是为处理好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人在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当行使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五是进一步规范了专利质押行为。

提升能力保障发展

“专利运用效果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专利交易市场不成熟,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专利供需信息不对称等。一些专利权人由于费用问题,无力参加展会或通过其他有效渠道推介其专利。为此,有必要构建市场供需双方对接机制,建立专利许可需求信息披露机制。具体而言,应当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和标准专利默示许可制度。”面对一些专家和众多专利权人的要求,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拟增加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和标准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等相关内容。

据介绍,所谓当然许可,即专利权人按照意愿,可以提出当然许可的声明,表明许可意向并作出对任何人给予公平许可的承诺。其优点在于,声明当然许可相当于给专利打上一个开放使用的标签,在专利登记簿中与专利所包含的其他信息一同传播,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供需双方的对接,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专利的传播和运用;需求方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和便捷的方式获得专利许可,可以降低许可谈判难度,大幅降低专利许可交易成本,提高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意愿,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充分挖掘使用专利;建立专利交易许可相关信息披露和传播机制,既为专利权人和公众搭建专利转化或推广应用平台,也可以有效降低专利交易中与专利状态相关的法律风险。当然许可与普通许可最大的不同在于,当然许可的承诺方不得拒绝任何被许可方的许可请求。

“加强专利运用不但是修法的一个重点,也是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强调,创造是源头,运用是目的,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的是加强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水平,在上市、并购、作价入股和质押融资等活动中充分体现专利无形资产的作用,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实的保障。(来源:知识产权报)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