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1月3日讯 记者蔡岩红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布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下称备案费)。
公告称,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在2015年11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有关预缴备案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
依据前款申请退款的,应当在2016年5月1日(不含本日)前填写退款申请书并随附海关总署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到海关总署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