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知识产权法 保护互联网商业模式

2015-12-18

  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在国家一系列利好政策的推动下,互联网创业企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一大批涉及电子商务、影视、互联网金融、网络咨询服务企业涌现。

  互联网企业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对传统行业进行了颠覆,由此也形成了“互联网+”的业态。然而,好的商业模式又容易被模仿和复制,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创业企业的发展无疑面临巨大风险,并已经引发法律纠纷。

  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互联网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以有效激发互联网创业、创新的活力是我国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问题主要体现在《专利法》未对互联网商业模式保护作出明确规范和商标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对互联网企业不利。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完善互联网商业模式专利审查流程和方法和完善互联网商业模式商标保护方式。

  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布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规则,但相关规定毕竟不是法律,法律层级较低,还很难作为司法审判依据。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将“商业模式”纳入保护范围,结合《著作权法》、《商标法》系列规范,真正建立商业模式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宜在此基础上制定细化的“商业模式专利审查规则”,明确商业模式专利审查的具体规定。

  应当鼓励互联网企业对其商业模式采取“组合商标”保护策略,以避免后期因保护不足给企业发展带来障碍和损失。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商标局商标管理收费制度,取消不合理收费,真正做到激励互联网企业,尤其是创业型的互联网品牌保护意识。针对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应当鼓励企业申请驳回复审,以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驳回复审成功,驳回复审阶段的官费理应由商标局承担,企业已经交纳的,应退还给企业。此外,在涉及到商标变更事项时(企业名称或者地址的变更),即便是企业申请了多枚商标,商标局都只应收取一份费用。(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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