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布了《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对专利年费减缴办法作出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将延长。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3年,延长为前6年。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1至3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第4至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4至5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日处于授权当年起第6年度的,第4至6年度的年费应当全额缴纳。(来源: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