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2016-07-11

  2015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0.9万件,审结10.1万件。同期,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达到3.6万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健全与完善法制建设的任务十分迫切。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下称民法总则草案),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成为其中的关注点之一。

  据悉,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记;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在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类似法律总则中早有表述。”李顺德表示,我国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将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纳入民法典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之举。

  据悉,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1998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均由于条件不成熟而搁浅。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编纂民法典。随后,这一立法任务开始进入具体落实阶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的总负责,国务院法制办等多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第一步先编制民法总则,第二步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力争在2020年形成民法典。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是对传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对传统知识、数据信息、网络域名、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李顺德强调。(来源:知识产权报)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