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祝贺集佳胜利维权!

2005-12-22

2005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博导集佳败诉,被判决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集佳”文字,就其侵犯原告北京集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 启示,为集佳公司消除影响。博导集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5日北京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12月20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博导集佳的上诉,维持原判。

博导集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定性有误,一审判决认定博导集佳企业名称与集佳企业名称在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上均相同或者相近似,与事实不符,博导集佳的企业名称是经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所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不适合本案案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博导集佳的上诉理由,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博导集佳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集佳”文字,是否侵犯了集佳公司享有的“集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审理,北京市高院认定“博导集佳”与“集佳”构成近似,而且“集佳”是被突出使用于“博导集佳”字号中的。由于博导集佳亦从事商标代理、版权代理服务,其在使用“博导集佳”的字号提供服务时,应认定为亦是对“集佳”注册商标的使用,这种使用方式,容易使接受相关知识产权服务的公众误认为“博导集佳”公司与“集佳”注册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博导集佳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集佳”文字的行为已构成对集佳公司所享有的“集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市高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博导集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至此,博导集佳公司在此案件中以二次失利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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