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安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公布 集佳代理口子酒业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一案榜上有名

2008-05-14
日前,2007安徽省十大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案件评选结果由安徽省法院公布,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徐晓恒律师代理的口子酒业确认口子“福”酒不侵犯金六福“福”字商标专用权一案榜上有名。

2007年年初,金六福酒业向口子酒业发警告函称其依法享有“福”注册商标专用权,口子酒业生产销售“福”酒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口子酒业停止生产销售口子“福”酒。金六福酒业的警告函严重影响了口子酒业的营销计划。面对这样的困境,口子酒业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积极商讨解决方案。经过审慎地研究,双方决定启动“商标不侵权诉讼”的法律诉讼请求,集佳张亚洲律师、徐晓恒律师积极介入此案。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基于对商标法的充分理解,集佳律师认为:首先,从案件事实来讲,口子“福”酒应当判定为不侵犯金六福的商标权。口子“福”酒构成商标正当使用,因为“福”字在中国文化中已经成为一种符号,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看到“福”想到的就是“吉祥喜庆”。正因为如此,“福”字作为商标的显著性非常弱,商品的识别功能也非常弱。除非后天使用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福”字与特定的商品是不能产生对应和识别关系的。而金六福恰恰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福”字商标并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商品装潢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误导公众”。事实上,金六福的“福”商标没有知名度而口子福酒使用的“口子”商标却是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购买口子福酒首先识别的是口子酒业生产的酒,然后是吉祥喜庆的酒,并不会误认为是金六福生产的酒。

经过审理,淮北中院认为:口子酒业的“口子”已为中国驰名商标,而金六福酒业的“福”字商标显著性较弱,知名度不高。金六福酒业的“福”字所代表的“吉祥、喜庆”的文化内涵属于中华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在商标权之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私权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据此,淮北中院判决口子酒业一审胜诉。

多年来,集佳律师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专注的态度,在业界赢得了广泛的认同和卓越的声誉。此次胜诉荣获“2007安徽十大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案件”之一,是继2005年集佳代理的法国“梦特娇”案件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后,又一次被国家司法机关的高度认可,集佳代理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也频频入选有关媒体评出的“最受消费者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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