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搜索指向错误 集佳诉广立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胜诉

2008-12-24

2008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集佳诉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立信构成对集佳的不正当竞争,判令广立信公司:一、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赔偿集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三、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四、承担案件诉讼费。广立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集佳获得了本案一审、二审的圆满成功,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标、专利代理,目前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或办事机构,在全国代理机构商标申请量统计中,集佳连续7年排名第一,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也是商标代理。2008年3月,集佳发现在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经营的www.google.com中输入“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文字,直接指向了被告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网站——“商盾联合网”。该网站的首页使用了与集佳网站首页相同或相近的颜色、整体版式、编排等要素,并使用了集佳享有著作权的“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用语。被告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损失10万元并在《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对于被告广立信公司,法院认为其在谷歌网上从事了关键字广告网络推广行为。原因是搜索结果涉及的网站、网页包含有与“集佳”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特别是点击搜索结果标题进入被告网站的原因是被告网站名称与集佳名称基本相同。集佳公司的两句宣传用语发表时间在被告成立之前,被告网站首页整体排版方式,所用色调、背景与集佳网站首页相似,被告网页内容与集佳网站内容基本相同,均可说明被告有可能接触并仿冒集佳网站内容,因此作出广立信不正当竞争成立的判决。

二审中,广立信公司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改判。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各种新情况不断出现,如果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时,严格依据该法所列举的典型侵权行为,不考虑该法的一般规定和原则,则不利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遏制侵权行为,实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因此,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认定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附件: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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