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消息,苹果计算机要求美国一个联邦法院确定Burst.com公司指控其侵犯专利的说法是非法的。
据报道,Burst公司的一位代表称,在苹果与Burst公司就视频和音频许可证的谈判破裂之后,苹果在本周初向美国旧金山地区法院提出了撤销Burst投诉的申请。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苹果在iPod音乐播放机以及iTunes软件和服务中使用的技术。苹果的投诉称,Burst在2004年年底与苹果接触,要求苹果购买Burst技术许可证。Burst律师后来通知苹果说,Burst认为苹果侵犯了该公司的技术专利。
尽管苹果为其iPod和iTunes购买Burst技术许可证的谈判仍在进行,这个问题在2005年年底到了摊牌的阶段。Burst公司的律师至少在一篇书面通信中威胁要对苹果采取法律行动。苹果否认侵犯了Burst的任何专利,并且指出Burst的专利是非法的。
Burst对苹果的投诉做出反应说,它计划提出一项反诉,指控苹果的iPod和iTunes以及QuickTime软件侵犯了它的专利。
苹果的一位代表称,遗憾的是我们不能直接与Burst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要求法院做出裁决。
如果Burst在与苹果的专利诉讼中获胜,Burst将取得战胜大公司的第二个胜利。去年三月,微软与Burst达成一项600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解决了微软未经授权使用Burst技术加快视频传输的法律纠纷。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发布了2005年前十大专利持有公司名单。前三名分别是IBM、佳能、惠普,不过我们发现Top10中有6家是美国以外的公司,其中6家为日本公司,还有一家韩国公司——排名第五的三星。
毕竟美国是高科技企业云集的国家,在这里注册专利无疑有着更高的“含金量”,而这也是吸引众多外国公司竞相来美国注册专利的原因之一。
手机制造商京瓷和芬兰诺基亚之间的侵权纠纷终于有了定论,两家公司已经就侵权问题达成解决方案,京瓷将向诺基亚支付相应的授权费,而诺基亚也将向京瓷购买部分核心技术专利,以谋共同发展。
据了解,自从2004年2月份以来,京瓷与诺基亚之间的技术专利权纠纷就一直没有平息,几次三番的争论都没有达成最终协议。京瓷在2005年10月1日向美国加州圣地亚哥递状控告诺基亚,寻求未定金额的赔偿费用,并要求法院禁止诺基亚侵权产品的销售。而诺基亚也提出京瓷在CDMA手机产品上存在侵权行为。根据市场调查公司Gartner上月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诺基亚全球手机市占率达29.7%,名列全球第一,日本京瓷则不在全球前六大手机制造商之列。
四川新泰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克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得到成都市城南一家三甲医院已获得国家专利的配方。首付100万元后,按照该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制备方法却始终不能制备出“产品”,从而开始质疑其配方。新泰克公司已向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向该医院索赔转让费和损失费507万元。1月5日,成都仲裁委已正式受理。据悉,此类纠纷在全国尚属罕见。
据新泰克公司聘请的律师说,2002年5月29日,新泰克公司与这家医院签订了一份《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书),以获得该医院“原拥有的该标的专利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转让协议书签订后,新泰克公司首付了转让费100万元。医院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人变更为新泰克公司。2004年9月1日,新泰克公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该标的发明专利证书。然而,据梁律师说,根据该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制备方法,新泰克公司先后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开发,却始终不能制备出“抗菌工程多肽”。2005年1月,新泰克公司委托西藏华西药业集团公司进行验证实验,也没有成功。从2005年2月1日起,新泰克公司向医院提出质疑。至今,医院始终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提供“抗菌工程多肽”药样。据此,新泰克公司认为,他们和医院订立的转让协议书应予以撤销,医院还应承担返还转让费和赔偿损失507万元。
针对这起罕见的纠纷,该医院宣传部负责人对此表示:医院方已获悉此事并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至于新泰克公司向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一事,他表示并非如新泰克公司所言,其中另有隐情,医院将按法律程序办。
中国一家法院11日作出的裁定,给意大利巧克力品牌费列罗(Ferrero Rocher)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护,此后,镁光灯闪烁的外交招待场合将不再那么容易出现仿制的金字塔形费列罗巧克力的身影 。
费列罗向中国天津高级法院起诉一家当地竞争对手仿制其金色包装的旗舰品牌巧克力,并获胜诉,此举意义重大。费列罗是一家1946年创立的私人控股糖果公司。费列罗最出名的可能是它的一则广告,旨在突出其圆形榛子味巧克力是外交宴会的理想甜点。费列罗声称其包括“金莎”(Kinder)巧克力蛋在内的许多产品,都在中国遭到仿制,迫使其近年来花费80万美元以维护其在华权益。这些中国巧克力的标识略有不同,但有着同样的外观和几乎一模一样的包装。
这家天津法院的裁决表明,西方企业防止中国假冒仿制活动的斗争正在取得进展,此类活动往往复杂程度较高,且规模巨大。费列罗表示,法院勒令其中国竞争对手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 Montresor (Zhangjiagang) Food]立即停止生产其仿制巧克力,并向费列罗支付70万元人民币(合8.7万美元)的赔偿。鉴于这一裁决是在巧克力销售旺季、中国春节(农历新年)之前作出的,因此尤其受欢迎。
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四个域名被南京中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抢注。北京高院于日前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南京中铁注销其申请注册的“沃尔玛.cn”、“沃尔玛.中国”、“沃爾瑪.cn”、和“沃爾瑪.中国”域名。 这起网络域名纠纷案终于以沃尔玛获胜而告终。
据了解,中文“沃尔玛”字样是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拥有的中文商标、商号和服务标记。沃尔玛公司于2004年发现,“沃爾瑪.中国”、“沃尔玛.中国”、“沃爾瑪.cn”和“沃尔玛.cn”四个域名在2003年7月24日被南京中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中铁”)抢注。如在IE地址栏中输入“沃尔玛.cn”,则会进入南京中铁的商业性网站,在该网页左侧有“公司简介”、“产品介绍”等四个栏目,右上侧有“给您带来动力凯乐尔蓄电池王者的风范强劲的马力”等广告语。其他三个域名在注册后并无实际使用,在IE地址栏中分别输入“沃爾瑪·中国”、“沃尔玛.中国”、“沃爾瑪.cn”时,均出现“无法显示网页”的页面。沃尔玛公司于2004年8月25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投诉,请求其对上述四个域名进行裁决。在域名投诉处理程序期间,南京中铁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注册使用上述域名合法。针对南京中铁的起诉,沃尔玛公司特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南京中铁停止侵权,并注销其注册的四个域名。
北京一中院于2005年6月17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沃尔玛公司对“沃尔玛”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南京中铁注册、使用涉案域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令南京中铁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注销其申请注册的“沃尔玛.cn”、“沃尔玛.中国”、“沃爾瑪.cn”和“沃爾瑪.中国”域名。南京中铁提起上诉后,北京高院于日前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南京中铁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高院认定,中文用户见到“沃尔玛”字样时首先会联想到的是沃尔玛公司及其相关业务。相关公众在点击“沃尔玛.cn”等域名前,并不知道它们对应的是南京中铁的网站,会误认为是沃尔玛公司的网站,对沃尔玛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集佳案号:06年集字(民诉)第001号
2005年1月13日,SGG利是高有限公司诉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SPLADING斯泊丁”商标侵权案在江苏镇江中院立案。集佳律师事务所江早云律师为原告SGG利是高公司的代理人。
集佳案号: UTL051621
自行车运动在世界范围内有着长盛不衰的魅力,“捷安特(GIANT)”凭其优良的内在品质足迹已遍至五大洲,成为五十余个国家人们的好朋友。提起“捷安特”就令人想起清风、阳光和飞扬的青春。2004年,“捷安特(GIANT)”被中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在中国大陆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受到了充分肯定。
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非常珍视人们对“捷安特(GIANT)”品牌的信赖,近日针对浙江某企业在类似产品上申请注册“驶安特”一事,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异议申请,申请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案号: UTL051712
北京曲美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为数不多的集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规范化家具集团。公司一直走创新之路,早在90年代初,曲美家具就为中国消费者带来北欧时尚之风。曲美风格深受消费者青睐,在国内外都享有良好声誉。 先后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曲美”两字以及由字母“QM”变化而成的图形令人印象深刻,尤其是商标图形,其设计新颖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北京曲美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近日,关于黑龙江某自然人申请注册与 近似的商标一事,为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和自身商标附加值被盗用,北京曲美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异议申请,目前,此案已进入申请材料的准备阶段。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北平,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法定代表人朊学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蕾,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曦,女,汉族,37岁,北京市崇文区东革新里42号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D2-33号业主,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吉市口三条4号。
上诉人温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温州公牛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05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州公牛电器公司得委托代理人戴北平,被上诉人慈溪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洲、陆蕾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鉴于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得地址和电话与温州公牛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内容相同,且该产品上使用了与温州公牛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得图形,还标注有“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温州公牛公司虽主张未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其相关产品外包装与公证内容并不相同,涉案产品存在被他人仿制得可能,但未就此举证证明,故应认定温州公牛公司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慈溪公牛公司公证购买涉案产品时取得了项炳忠的名片,其中包括陈曦经营摊位的电话,虽然公证书记载得购买涉案物品得地址与陈曦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经营地址不同,但慈溪公牛公司主张二者为同一经营摊位,公证购买时该摊位上亦悬挂有陈曦得营业执照,鉴于陈曦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且其亦认可营业地点原名为“温州灯具城”,故应认定陈曦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慈溪公牛公司作为“公牛”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温州公牛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为相同商品。被控侵权产品及包装、合格证上使用了“会牛电器”、“会牛精品”等字样,其中“会”字做了变形处理,与“公牛”商标中得文字相近似,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温州公牛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上述标识得涉案产品,侵犯了慈溪公牛公司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陈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得涉案产品系合法取得,也未说明该商品得提供者,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慈溪公牛公司于1995年注册成立,并于1997年注册取得“公牛”商标,该企业及其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获得了一定知名度。温州公牛公司于2001年注册成立,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公牛,其与慈溪公牛公司同为插座产品生产者,相关消费者购买插座时仅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得误认和混淆;且相关报刊报道中已经出现了对“公牛”与“会牛”相混淆得事实。温州公牛公司的行为显然具有利用他人商誉得故意,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涉案产品得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陈曦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且未说明所售商品得合法来源,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得法律责任。综上,温州公牛公司和陈曦得行为侵犯了慈溪公牛公司得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侵权得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获利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和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之规定,判决:1、温州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2、陈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权产品;3、温州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4、陈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5、驳回慈溪公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温州公牛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驳回慈溪公牛公司的诉讼请求。温州公牛公司上诉称:第一,本案中的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我公司生产,不排除他人假冒我公司名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可能。第二,我公司含有“公牛”字号的企业名称系合法取得,一审判决限制我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缺乏法律依据。第三,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赔偿20万元数额过高,有失公正,慈溪公牛和陈曦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慈溪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漏电保护插头和插座等。1997年2月7日慈溪公牛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942664号“公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等。温州公牛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8日,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电器配件。2002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温州公牛公司注册了第1738296号“会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等。陈曦是编号为1101033024200的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崇文区东革新里42号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D2-33号”,经营范围主要为零售灯具。2004年12月22日北京市国信公正处出具(2004)第15816号公正书,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在北京市崇文区沙子口温州灯具厅二楼B33号摊位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该公证书表明,张亚洲自该摊位购买的插座包括HN-878三个,HN-868及HN-206二个。HN-878“多位插座转换器”产品外包装上有“会牛电器”、“会牛精品”字样,其中“会”字作了变形处理,近似于“公”,此外还标有“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字样。HN-206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公牛精品”字样,其中“会”字作了变形处理,近似于“公”,此外还标有“会牛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合格证上标有“会牛电器”字样,其中“会”字作了变形处理,近似于“公”。HN-868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合格证上标有“会牛电器”字样,其中“会”字作了变形处理,近似于“公”。2004年11月18日《中国质量报》刊载了《“公牛”的呼吁》一文,表明慈溪公牛公司澄清插座抽查结果中涉及的“会牛”插座并非起生产,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为温州公牛公司。
上述事实,有第942664、1738296号商标注册证、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4)第15816号公证书、2004年11月18日《中国质量报》、陈曦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中标有温州公牛电器公司的商标及企业名称,且标注的地址、电话也与温州公牛电器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符,温州公牛电器公司虽否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制造,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事实,进而支持其主张,故本院确认温州公牛电器公司对于依法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规范使用,在慈溪公牛电器公司及其注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温州公牛电器公司将其企业名称中的“温州市”省略,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温州公牛电器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温州公牛电器公司赔偿慈溪公牛电器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并无不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温州公牛电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